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22日电“e租宝”等案件集中反映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打击犯罪、防控风险刻不容缓,应成为金融检察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点。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为主题的中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2016年会暨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9月22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律师、高等院校等机构的实务人员、专家学者、相关负责人160余人,围绕“互联网金融犯罪实务研究”、“金融检察职能思考与优化”等专题发言、点评。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等出席年会及论坛,并为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据介绍,中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的一个分支,自2011年11月成立以来,该会始终致力于引领全国检察机关金融检察研究的前沿,分析研讨金融检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向、金融领域法律规制的新情况、惩治犯罪中的新问题,并形成了由金融检察专业人才、金融监管、实务和理论部门专家等组成的研究团队。今年以来中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紧紧围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检察”这一主题,确定了11项课题项目向全国公开招标。研究课题紧贴当前我国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和检察实务,同时还结合金融领域改革和热点对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刑法保护、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风险处置、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设专题研究,目前绝大部分立项课题已经按期提交课题中期论证稿。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今年还利用与上海交通大学共建的“中国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平台,并多次召集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和专家学者座谈、研讨。
在中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推动下,全国相关检察机关针对当前金融犯罪假借金融改革创新,在手段、方式不断更新,数量日趋增多的新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形成不同的办案特色,在基层基础建设和发挥专业职能方面都有新进展,提升了金融检察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影响力。在建立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同时,检察机关以惩治金融犯罪为抓手参与社会矛盾调处、防控金融监管疏漏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了一批涉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同时针对此类非法集资案件易激化社会矛盾的特点,通过深挖同案犯线索,防止赃款被隐匿、转移,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配合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治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等方面,相关地区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银行的经济权益,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和行业提出了堵漏建制、风险防控的建议,发挥金融检察办案服务于金融法治建设的作用。
论坛研讨中有专家认为,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利用互联网实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隐蔽、更为迅捷的犯罪平台,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有司法人员在分析了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犯罪规律后,认为P2P融资犯罪的根源在于P2P融资模式的异化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为此提出应当统一司法理念,厘清P2P融资模式的差异,加强对P2P异化融资模式的打击,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扩大单位犯罪的适用空间,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策略。
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有专家建议,涉及“窃用”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抑或诈骗罪,以及利用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消费的行为应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等问题。有司法人员提出,应当严格区分使用支付宝余额消费行为与利用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消费行为,将“窃用”支付宝账户原有余额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将利用支付宝账号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从银行卡中支付消费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