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召开
与会人员在研讨会上听取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案情况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张丽) 昨天,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
近年来金融犯罪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犯罪高发频发,以北京为例,2013年1月至今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2400余件3000余人。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现代金融呈现跨地域、跨国境、高密度、大规模等新特点。新型的证据体系、海量的电子数据、投资人数量庞大且地理上分散等特点,给司法办案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教授如是说。
敬大力: 建立三级院金融检察工作机构和制度
昨天,为依法严厉惩治犯罪,防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
据了解,中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的一个分支,2011年11月成立至今。六年来,专委会以长三角为依托、南接珠三角、北至京津冀,紧盯金融发展前沿,探索检察履职方式,积极建言献策、服务金融建设,推动专门领域的检察监督工作不断深化。
研究主题覆盖了金融安全、民间融资、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今年,又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作为研讨对象,秉承和延续了专委会一贯的选题思路,切合了金融工作热点、紧贴国计民生,吸引了各地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及金融专家的积极参与。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大会上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已建立了三级院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和金融检察工作制度。
敬大力在论坛上指出,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审慎地分案分层处理,优先控制好涉案项目和资产,确保办案效果最大化。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成长的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行业发展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到位,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智能化、虚拟化、专业化特点,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契机,推进专业化机构设置、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了全市三级院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和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在市院、两个分院及三个基层院设立了经济犯罪检察部、金融犯罪检察部,整合权能、专案专办、术业专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首都金融创新、服务首都工作大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敬大力认为,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要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作为最后手段,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扎紧监管笼子,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陈国庆: 严肃惩治违法犯罪 保护金融创新
记者了解到,作为金融检察专委会的成员单位,北京市检察院依法妥善办理了一批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2013年至2016年6月,共起诉2400余件3000余人。
在昨天召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上,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背景下,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和金融检察为主题,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商治理之策,对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很有必要。
陈国庆称,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既要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深入分析互联网犯罪的态势。
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犯罪涉及的实体或程序研究,完善办案机制,全面加强金融检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
“规范互联网金融,在当前尤为迫切。”陈国庆说,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检察机关要尽快建立跨区划办案成效机制。
北京检察机关: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严厉惩治金融犯罪
对专业化金融检察办案机构的发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人姜淑珍充满信心。“ 专业化部门检察官不仅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而且具备一定金融学、知识产权等经济学教育背景。”她说,市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共有三名入额检察官,其中一名是全国十佳公诉人,另外两名均为博士以上学历。四名司法辅助人员大多具备硕士以上学历。部门人员平均年龄35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对北京检察机关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表示高度赞赏,期望专业化部门立足办案,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严厉惩治金融犯罪,研究解决新型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切实为金融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论坛研讨中有专家认为,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利用互联网实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隐蔽、更为迅捷的犯罪平台,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
有司法人员在分析了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犯罪规律后,认为P2P融资犯罪的根源在于P2P融资模式的异化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为此提出应当统一司法理念,厘清P2P融资模式的差异,加强对P2P异化融资模式的打击,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扩大单位犯罪的适用空间,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策略。
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有司法人员提出,应当严格区分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消费行为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消费行为,将“窃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原有余额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从银行卡中支付消费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互联网时代如何开展金融风险防治,北京市金融局书记霍学文指出,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进步和金融发展双轮驱动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必将是未来金融的基本模式,构建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理应是金融治理体系和金融治理能力建设的题中之意。
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核心是“八方共治”,包括中央政府、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企业自身和国际社会。
(责任编辑:Nancy)